
北京市中洲讼师事务所
对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抓有东谈主会议
之
法律观念书
法律观念书
北京市中洲讼师事务所
对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观念书
中洲法意字[2025]第 0519-1 号
致: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洲讼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秉承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刊行东谈主”、
“中交地产”)的奉求,阐明《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
《公司法》”)、
《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则、措施性文献以及《中
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科投资者公成就行公司债券召募讲明书》(以
下简称“《召募讲明书》”)以及本期债券《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法令》(以下简称“《债
券抓有东谈主会议法令》”)的干系法令、商定,按照中国讼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圭臬、
谈德措施和奋勉遵法的精神,就中交地产公成就行的“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券”)2025 年第一次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或“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关节、出席会议东谈主员经验、召集东谈主经验、本次会议的表决
关节、表决后果等干系问题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观念书。
为出具本法律观念书之缱绻,本所讼师审查了刊行东谈主提供的《召募讲明书》、
边界债权登记日的抓有东谈主名册,以及进入本次会议的债券抓有东谈主所提交的参会资
料等必要的文献和府上。
在本法律观念书中,本所讼师仅对本次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召集召开关节、出席
会议东谈主员经验、召集东谈主经验、本次会议的表决关节、表决后果等干系事宜是否符
合联系法律、行政法则、划定、措施性文献、《召募讲明书》的法令发表观念,
并不合本次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所审议的议案本色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确性和准确性发表观念。本所讼师仅阐明现行有用的中国法律法则发表意
见,并不阐明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观念。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则、划定、措施性文献、《召募讲明书》的联系
法令以及本法律观念书出具日夙昔照旧发生八成存在的事实,严格施行了法定职
责,辞退了奋勉遵法和真挚信用原则,对本次抓有东谈主会议干系事项进行了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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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检考证,保证本法律观念书所认定的事实真确、准确、竣工。
本所本旨将本法律观念书随本次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的方案一并给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观念承担相应的包袱。本法律观念书仅供本次债券抓有东谈主会
议之缱绻使用,非经本所书面本旨,本法律观念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缱绻或用途。
鉴此,本所讼师阐明上述法律、法则、划定、措施性文献等干系法令、商定
的条件,按照讼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圭臬、谈德措施和奋勉遵法精神,现出具法律
观念书如下:
一、本次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的召集、召开关节
(一)本次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的召集
新证券”)召集,国新证券已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向本期债券抓有东谈主公告袒露了
《对于召开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科投资者公成就行公司债券
《会议见告》载明了召集东谈主、会议召开时辰、会议召开和投票神态、债权
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时辰、登记方针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弃取非现场神态召开,以记名神态进行投票表决。经核
查,本次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的召开时辰、本色、神态与《会议见告》一致。
本所讼师以为,本次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的召集召开妥贴《公司债券刊行与往复
处罚方针》等法律法则、措施性文献及《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法令》的联系法令。
二、本次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召集东谈主经验、出席会议东谈主员的经验
(一)本次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的召集东谈主经验
本次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的召集东谈主为本期债券的受托处罚东谈主国新证券,召集东谈主资
格妥贴《公司法》、
《公司债券刊行与往复处罚方针》等法律法则、措施性文献及
《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法令》的联系法令。
(二)出席本次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东谈主员的经验
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的东谈主员为:除法律、法则另有法令外,边界债
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抓有东谈主,均有权出席八成奉求代
理东谈主出席本期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并诈欺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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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国新证券提供的府上及干系考证文献,本次会议债券抓有东谈主偏执代理东谈主
的出席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并进入表决的债券抓有东谈主和债券抓有东谈主代理东谈主代表本期有表
决权的债券面值 94,880 万元,占本期债券总表决权张数的 86.25%。
经核查干系会议登记府上,本所讼师以为,上述出席本次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的
东谈主员经验正当、有用。阐明《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法令》的法令,出席本次债券抓有
东谈主会议的债券抓有东谈主所抓有的表决权数额达到本期债券总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本次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有用召开。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关节、表决后果
经本所讼师见证,本次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为《对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进行
债务承继的议案》,具体表决后果如下:
本旨本议案的有用表决权数额为 94,880 万元,占总表决权数额的 86.25%;
反对本议案的有用表决权数额为 0 万元,占总表决权数额的 0%,未参与投票表
决权数额总共 15,120 万元,占总表决权数额的 13.75%。
综上,本所讼师以为,本次抓有东谈主会议的表决关节妥贴联系法律及《债券抓
有东谈主会议法令》的法令。本次抓有东谈主会议议案经抓有本期债券总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本旨通过;表决后果正当、有用。
四、论断性观念
说七说八,本所讼师以为,本次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关节妥贴《公
司法》、
《证券法》等干系法律、行政法则、《召募讲明书》和《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
法令》的干系法令;出席本次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的东谈主员和召集东谈主的经验正当有用;
本次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的表决关节和表决后果正当有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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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洲讼师事务所对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科
投资者公成就行公司债券 2025 年度第一次债券抓有东谈主会议之法律观念书》之签
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洲讼师事务所 适应东谈主: 周 胜
承办讼师:陈想佳
霍晴雯
年 月 日
附:
本法律观念书承办讼师执业证号:
陈想佳讼师,讼师执业证号:11101201111047012
霍晴雯讼师,讼师执业证号:1110120181104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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